LINE WORKS平台使用條款
LINE WORKS平台使用條款(下稱「本使用條款」)中規定LINE WORKS平台(定義於第2條第1項)之提供條件及LINE WORKS Corp.(下稱「本公司」)與各個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LINE WORKS平台前,必須完整閱讀後同意本使用條款(因本合意所生與本公司間之契約關係,稱為「使用契約」)。
第1條(適用範圍)
① 本使用條款規範使用本公司提供之LINE WORKS平台時,本公司與同意本使用條款之當事人(下稱「客戶」,定義於第2條第5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客戶應確保用戶遵守本使用條款。
② 引用本使用條款本文之其他政策(合稱「政策」)亦構成本使用條款之一部分,如政策與本使用條款相異時,優先適用政策。
③ 若本使用條款之內容與本使用條款以外關於LINE WORKS平台之說明等有歧異時,應優先適用本使用條款。
④ 關於本公司之各服務(定義於第2條第3項),除本使用條款外,尚可能另有各服務之使用條款。本使用條款之內容及各服務之使用條款內容如有歧異,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適用各服務之使用條款。但各服務之使用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應適用本使用條款。
第2條(用語定義)
① 「LINE WORKS平台」係指使用LINE WORKS家族之各服務時,共通使用之管理基礎(LINE WORKS平台以下稱為「本平台」,本平台及各服務合稱「本平台等服務」)。
② 「LINE WORKS家族」係指本平台上提供服務之總稱。
③ 「各服務」係指包含在LINE WORKS家族之個別服務。
④ 「服務環境」係指依本使用條款,因本公司與客戶締結之使用契約,由本公司提供客戶,使客戶能使用、管理之本平台上之管理單位。服務環境包含用戶及其ID與密碼、支付方法之登錄、IP位置等在LINE WORKS家族共通使用之資訊、設定。
⑤ 「客戶」係指依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與本公司締結使用契約,並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本平台等服務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⑥ 「用戶」係指客戶給與本平台等服務之使用權限,並於客戶之管理下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之人。依客戶給予之權限,用戶區分為管理員及終端用戶。
⑦ 「管理員」係指代表或代理可以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所有管理功能之客戶之用戶,並有締結或解除使用契約權限者。
⑧ 「終端用戶」係指可以使用部分經提供的管理權限,或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且無管理權限之用戶。
⑨ 「其他法人用戶」係指本平台中因客戶之同意或設定而在許可範圍內得閱覽、操作客戶之管理員介面,與客戶屬於不同法人或其他團體之本平台之終端用戶。
⑩ 「ID」係指為識別用戶及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所需之獨特文字串或電子信箱。但註冊為客戶ID之電子信箱須經過本公司之承認,用戶之ID則須經過客戶承認。
⑪ 「密碼」係指客戶或用戶為保密而自行設定之文字、數字或符號之組合,為確定客戶或用戶與其設定之ID是同一客戶或用戶之方法。
⑫ 「付款」係指客戶為使用本平台等服務,向本公司支付費用。
⑬ 「合作服務」係指與本公司合作之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或內容。本平台或各服務內可能包含合作服務。
⑭ 「合作夥伴企業」係指本公司為推廣本平台等服務之使用或其他營業活動所合作之第三人。
⑮ 「Apps」係指客戶為完善本平台等服務之使用,可以安裝部分合作服務之平台。Apps為本平台之一部。
⑯ 「Option Plus」係指就利用Apps中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所生之各項使用費用,本公司向客戶請款之明細中合計為Option Plus此單一個項目之服務。
⑰ 「試用服務」係指本公司對有意願使用各服務之客戶,基於與本公司間之使用同意,提供機會免費體驗使用各服務。是否提供試用服務、試用服務之名稱等,可能因各服務而異。
⑱ 「免費方案」係指一定的條件、限制下,免費使用各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之使用方案。是否提供免費方案、免費方案之名稱等可能因各服務而異。
第3條(使用條款之變更)
① 本公司可能依需求隨時變更本使用條款。於此情形,本平台之提供條件等應適用變更後之使用條款。
② 於前項情形,本公司應以於本平台之提供介面上或公告於本公司所營網站等方法,通知管理員,依此完成對客戶之通知。
③ 如客戶未於本公司依前項通知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訴或進行終止使用契約程序,則視為客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新使用條款。
第4條(使用契約之締結)
① 當有意願使用LINE WORKS家族等各服務之人(下稱「有意願使用者」)同意希望使用之各服務(下稱「希望使用之服務」)之使用條款及本使用條款,並申請註冊「希望使用之服務」,且經本公司同意其申請時,即成立LINE WORKS平台使用契約。
② 「有意願使用者」申請註冊「希望使用之服務」時即視為已同意本使用條款。
③ 不得僅申請註冊本平台,而不申請註冊LINE WORKS家族內包含之任何服務。
④ 客戶及用戶得於本平台的使用契約成立時點起使用本平台。
⑤ 就該當下列各款之申請,本公司得不經同意或事後解除本平台之使用契約或各服務之使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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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願使用者過去曾依本使用條款或LINE WORKS家族包含之任何服務之使用條款,喪失客戶資格(但不包含經本公司同意再次註冊為客戶者)
- 申請書(或申請表)所載名義並非實際名稱或係他人名稱
- 記載虛偽資訊或未記載本公司要求之內容
- 有意願使用者希望以網域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時,無法確認網域之所有權歸屬於客戶,或經確認所有權已移轉
- 欲以違法、不法行為等不當目的使用本平台等服務
- 當有意願使用者為未成年、成年受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輔助人,且未得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等
- 有意願使用者受到第20條所定處分
- 有意願使用者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使用條款或各服務使用條款而進行申請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宜同意者
⑥ 因技術上或業務上原因,致本平台等服務之提供發生障礙等,本公司得保留同意之權利。
⑦ 如本公司因前2項規定未同意或保留客戶註冊申請時,原則上,本公司應就此通知有意願使用者。
第5條(客戶資訊變更)
① 客戶得透過管理者介面自由查閱或更改其資訊。但就本公司不允許更改之項目,客戶不得進行更改。
② 用戶得透過本平台之管理者介面查閱或更改用戶資訊。但就本公司或客戶不允許更改之項目,用戶不得進行更改。
③ 註冊資訊發生變更時,客戶或用戶應透過管理者介面儘速更新變更後之內容,或將變更內容通知本公司。
④ 若因客戶或用戶未更新前項之變更事項,導致客戶、用戶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6條(個人資訊等保護義務)
① 本公司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處理業者,將致力於遵守相關法令,並保護客戶及用戶之個人資料。特別是對於來自外國委託人之資料存取或移轉至國外之資料,本公司將採取嚴謹之保護措施後,方予以限制性允許。
② 關於個人資料等之保護及使用,適用相關法令及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
③ 客戶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管理並保護用戶之個人資料等。
④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得以非識別個人之統計資訊形式,依本公司之裁量,使用或公開客戶所提供之資料等,且客戶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第7條(ID及密碼管理之相關義務)
① 客戶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及保管與本平台等服務相關之客戶及用戶之ID及密碼,並不得將其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亦不得轉讓、出借、變更名義、提供擔保或進行其他任何形式之處分。
② 關於因客戶或用戶對其ID及密碼管理不當、使用上之過失或第三人使用等所生之損害,應由客戶及用戶自行承擔責任,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8條(通知)
① 當本公司向客戶發出通知時,除非本使用條款或各服務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應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管理者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客戶於申請註冊時所記載之電子郵件地址。
② 當本公司向管理者發出通知時,視為已對客戶發出通知。客戶有責任管理與管理者有關之資訊,並為確保資訊之準確性進行變更等處理。
③ 客戶有責任將本公司通知客戶之事項通知用戶。
④ 於向所有客戶及用戶發出通知之情形,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揭示該通知內容7日以上之方法,完成前項通知。
⑤ 關於本平台等服務之諮詢或其他客戶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應依本公司規定之方法進行。
第9條(本公司之義務)
① 本公司不從事任何違反相關法令、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之行為,並致力於穩定地提供本平台等服務服務。
② 本公司應備置個人資料保護之安全系統,以確保客戶得以安全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並應公告及遵守隱私權政策。
③對客戶就本平台等服務之使用所提出之意見或投訴,如經認屬於正當之情形,本公司應誠摯處理。
第10條(客戶義務)
① 客戶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時,不得從事以下各項行為或經本公司認符合以下各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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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客戶申請註冊或變更註冊資訊時,註冊虛偽內容之行為
- 使用他人名義或他公司、其他團體等之商號、商標或其他標章(包括與其類似者)之行為
- 盜用他人資訊或使用本平台等服務其他使用者之ID或密碼之行為
- 更改本公司所揭示資訊之行為
- 對本平台等服務之網路或系統等施加過度負荷之行為
- 使用BOT、作弊工具或其他技術手段不當操作本平台等服務之行為、故意利用本平台等服務之異常之行為、過度重複提出相同問題等對本公司進行不當詢問或要求之行為、其他妨礙本平台等服務營運或有妨礙之虞之行為
- 進行或企圖進行對本公司網路或系統等不當存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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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翻譯、變更、改造或解析等與本平台等服務相關之文件或程式
- 複製、變更、託管、串流、再授權或轉售本平台等服務之行為
- 向非本平台等服務用戶進行分發、出借、傳送予第三人、出租或設定擔保等
- 未經本公司許可而創建或分發衍生或相關服務之行為
- 與本平台等服務相關,使用任何形式之資料挖掘或類似之資料蒐集方法,以及資料提取方法之行為
- 利用本平台等服務所包含之通訊功能進行大量訊息傳送,或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違反其意願之電子郵件等行為
- 違法軟體等、或依法令或本公司告知禁止之軟體等資訊之複製、轉傳、共享行為
- 冒充本公司或第三人之行為,或故意散布虛偽資訊之行為
-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損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營利目的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之行為
- 在本平台等服務中不當蒐集、揭露或提供其他客戶或用戶資訊、使用紀錄等行為
- 發表、散布猥褻表現、歧視性表現等,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 向反社會勢力等提供利益或有其他合作或關係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判斷為不法或不當之行為
② 客戶應遵守相關法令、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政策,以及本公司公告或通知之事項等,並且不得從事妨礙本公司業務之行為。
③ 客戶應採取措施,確保用戶遵守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用戶之故意或過失視為客戶之故意或過失,客戶應承擔相應責任。
④ 客戶應自行負責管理,確保用戶僅將本平台上註冊之用戶及其他聯絡資訊等用於業務目的。因用戶進行業務目的外之利用,或不當處理註冊之聯絡資訊所生之一切責任,均由客戶承擔。
⑤ 用戶違反第1項各款之一時,本公司有權在不經客戶之情形下,直接對該用戶行使制裁等部分管理員之權限。
⑥ 若因客戶或用戶違反第1項各款之一,而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爭議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應自行承擔責任及費用以解決該問題。若因該等爭議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客戶應賠償本公司所遭受之一切損害。
⑦ 當客戶使用由合作夥伴企業所提議之本平台等服務相關服務配置或選項功能等時,客戶應同意針對此等功能所定之使用條款或指引等(下稱「指引等」)。此外,客戶應將此等指引等視為與本使用條款同等重要,並予以遵守,且應採取措施確保用戶遵守此等指引等。用戶之故意或過失視為客戶之故意或過失,客戶應就此承擔責任。
第11條(滋擾行為等之對應措施)
① 客戶或用戶不得在未經接收者同意之情形下,透過本平台等服務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發送包含廣告宣傳、虛偽索賠、不當索賠、惡意軟體/病毒、老鼠會、連鎖郵件、垃圾郵件等訊息或電子郵件等,亦不得將包含惡意軟體/病毒等之檔案等上傳至本公司之伺服器。(下稱「滋擾行為等」。)
② 本公司為防止滋擾行為等之發生,將採取技術性措施(包括利用標頭資訊等以改善及提高防止滋擾行為等之技術性措施之精確度)。此外,客戶或用戶同意採取為防止滋擾行為等所需之最低限度措施。
③ 若本公司自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之其他客戶、用戶或接收者處,透過滋擾行為等報告功能收到滋擾行為等之報告時,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收到滋擾行為等報告之客戶或用戶同意本公司採取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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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被轉傳之該等滋擾行為等進行累積及解析,並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措施。
- 為了促進本平台等服務之發展,作為研究及解析之素材,得將該等被轉傳之滋擾郵件等提供予國內外研究機構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一般財團法人日本資料通信協會)。
④ 本公司得於下列各款情形,對客戶或用戶暫時或永久限制使用本平台或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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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確認違反第1項之情形者。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得依第20條所定程序,實施同條第1項所定之各項處分。
- 確認滋擾行為等之轉傳事實後,受有關滋擾行為等之公務機關等團體要求停止使用之情形。
- 一次性轉傳大量滋擾行為等,致本平台等服務發生障礙或有發生之虞之情形。
- 其他為防止本平台等服務發生收發障礙,經認定拒絕提供通訊服務具有正當理由之情形。
⑤ 前項情形,本公司將事前通知客戶及用戶該事實。但若事前通知有困難者,得事後通知。
第12條(試用服務)
① 於提供各服務之試用服務時,僅限有意願用戶為考慮正式導入各服務及評估各功能之目的,方得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及範圍內,無償試用該試用服務。於此情形,應經客戶另行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無償試用試用服務。此外,免費方案中並不提供試用服務。
② 提供試用服務之期間屆滿日,應由本公司在屆滿日到來前,依本公司所定方法通知客戶。
③ 在使用試用服務時,本公司可能會附加其他使用條件等。但除非本公司另行規定其他使用條件等,否則應遵循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
④ 若本公司要求客戶對試用服務給予評價,客戶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予以配合。
⑤ 本公司得基於營運上或技術上之必要,變更試用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內容。於此情形,本公司應依第8條所定方法事先通知客戶。但若有不得已之原因致無法事先通知時,本公司應事後通知。
⑥ 本公司得基於本公司政策或營運上之必要,修改、中斷或變更試用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除非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對於客戶、用戶或第三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⑦ 若客戶不同意依照本條變更試用服務,本公司得解除與客戶間各服務相關之使用契約。
⑧ 若客戶希望於試用服務期間屆滿後繼續使用各服務,則應於試用服務期間之屆滿日(以下於本條中稱為「服務期間屆滿日」)以前,向本公司申請正式使用有償服務(以下於本條中稱為「申請」)。此時,使用契約於該申請完成時即行成立。但當客戶透過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使用試用服務時,則應依與該合作夥伴企業另行締結之契約內容。
⑨ 若前項申請未於服務期間屆滿日以前到達本公司,本公司將視客戶為無正式使用有償服務之意思,使用契約並於服務期間屆滿日過後終止。此時,客戶於試用服務期間過後,將無法試用或使用各服務,此外,本公司亦不會協助備份或轉移客戶或用戶於服務期間屆滿日前製作或輸入之資料。
⑩ 客戶在試用期間中輸入至各服務之全部資料,以及客戶所為或本公司為客戶所為之針對各服務之全部設定,除非客戶於試用期間終了前購買與該試用標的同等或更高級之方案,或將該資料匯出,否則本公司將以無法回復的合理方式予以刪除將以合理無法回復之方式進行刪除。
⑪ 若客戶希望變更使用方案,應於服務期間屆滿日以前,通知本公司進行方案之變更。
第13條(Apps)
① Apps中所提供之合作服務不包含在本平台等服務之中,本公司對於其內容及運作等事項不提供保證或支援。
② 客戶應以自己之責任及費用(使用有償合作服務之情形)使用合作服務。
③ 客戶僅於同意合作服務之目的及提供方法、向合作服務之提供者共享其資料、該合作服務所要求之存取權限時,始得安裝合作服務。
④ 在Apps中提供之合作服務包括無償之合作服務及有償之合作服務。此外,有償之合作服務可能提供無償之試用期。
⑤ 本公司或相關合作服務之合作者應於試用期屆滿前,通知客戶試用期之屆滿日。
⑥ 當客戶使用提供試用期之合作服務且試用期屆滿時,自試用期屆滿日過後,本公司及相關合作服務之合作者將於無任何事前通知之情形下,自動將該服務轉換為有償之合作服務。
⑦ 當客戶透過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購買本平台等服務並使用有償之合作服務時,應依與該合作夥伴企業所另行締結之契約內容履行契約。
⑧ 在Apps中提供之合作服務,依照客戶希望終止使用契約日期之不同,可能於該終止契約日前即限制客戶使用Apps所提供之合作服務。
第14條(Option Plus)
① 單獨使用Option Plus並不會產生費用,只有在客戶使用Apps中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時,該合作服務之使用費用始合併計入Option Plus之中。
② Option Plus之提供期間與本平台之契約期間相同,且Option Plus契約之終止不會早於本平台契約期間之終止日。
第15條(服務之提供等)
① 本公司原則上每日24小時提供本平台等服務,但除各服務使用條款中有關於服務中斷補償之規定以外,概不作任何保證。
②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得於合理範圍內暫時中斷提供本平台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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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電腦等資訊通訊設備需維護、更換、發生故障、通信中斷或有營運上之相當理由時。
- 定期維護時。
- 發生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或因法令上之命令或要求及其他緊急狀況發生時。
③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中斷提供本平台等服務時,應於7天前通知客戶。但若有本公司無法事前通知之不得已事由存在時,應於事後通知。
④ 本公司對於因依照本條第2項規定中斷提供本平台等服務而對客戶、用戶或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概不負責。
第16條(服務內容變更等)
① 本公司得於認為有必要時,或基於營運、技術上之需要,變更或終止提供本平台等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此時,本公司應依照第8條之方式事前通知客戶。但若有本公司無法事前通知之不得已事由存在時,應於事後通知。
② 本公司得基於本公司之政策或營運上之需要,中斷或變更全部或部分試用服務,且除相關法令就此另有特別規定外,本公司對於客戶、用戶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概不負責。
③ 若客戶不同意本條關於本平台等服務之變更,本公司得終止與客戶間之使用契約。根據本項解除LINE WORKS平台之使用契約時,將同時終止各服務之使用契約。
第17條(資訊提供及廣告刊登)
① 本公司得公布客戶於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時必要或有益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功能之擴張與追加、產品方案之追加與變更、定期維護之計畫或有效運用本平台等服務之方法等),或透過電子郵件或本平台等服務發送訊息之方式,提供該等資訊給客戶。
② 本公司得於取得客戶事前同意之情形下,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發送前項資訊。但客戶之交易相關資訊及對於客戶提問之回覆等,不在此限。
③ 本公司得就本平台等服務之營運相關事項,於本平台等服務之介面、服務首頁、用戶之電子郵件等處刊登廣告。但收到刊登廣告電子郵件之用戶,得拒絕接收本公司後續之電子郵件。
④ 在Apps提供之合作服務中,該合作服務之提供者,得向客戶公布必要或有益之資訊,或透過發送訊息或刊登等方式,提供該等資訊給用戶。
第18條(資料處理)
① 客戶及用戶於本平台等服務上保存之所有資料及資訊(下稱「保存資料」),皆由客戶自行直接管理,除依照本使用條款或各服務之使用條款經客戶同意之範圍外,本公司不會取得關於保存資料之任何權利。
② 本公司得不經客戶之同意,為伺服器故障、停機時復原作業之方便、防止資料傳輸接收發生障礙等目的,任意對保存資料進行備份等複製行為,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③ 於本平台或各服務之使用契約屆期或終止後,本公司將於本公司另行訂定之一定期間經過後,刪除與該平台或服務相關之保存資料。對於因本公司刪除保存資料而對客戶、用戶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④ 本公司依據電氣通信事業法(昭和59年法律第86號)第4條保護客戶及用戶之秘密通訊。本公司除於取得客戶及用戶之同意,或符合以下各款之情形外,不得存取涉及秘密通訊之保存資料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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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安全營運本平台等服務時。
- 為事前防止或事後解決本平台等服務營運上之問題時。
- 當客戶有所要求,且本公司為回應該要求時。但本公司不保證回應因客戶未購買、使用或設定以致資料遺失等情形之補救要求。
- 依據刑事訴訟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號)、關於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之通訊監察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37號)等法令之規定作成具有強制力之處分或法院之命令時。
- 經本公司判斷為保護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名譽或隱私而有必要時。
⑤ 本公司不會在未經客戶及用戶同意之情形下,向第三人揭露保存資料等涉及秘密通訊之資訊。但如依法令要求或法院令狀時,本公司得不經客戶及用戶同意,揭露全部或部分之保存資料。
⑥ 本公司可能將客戶及用戶之保存資料等涉及秘密通訊之資訊,以無法識別個人之統計資訊形式,用於改進服務及服務建議。
第19條(付款等)
① 本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針對客戶使用之各服務(但不包括不發生使用費用之情形,本條以下亦同),依照契約內容請求支付使用費用,客戶並應於收到請求之該月末日前支付該費用。
② 作為使用各服務之對價,客戶應依照各服務註冊時指定或使用契約中約定之方式,支付本公司網站或使用契約中所定之使用費用給本公司。若客戶自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購買本平台等服務,或將自本公司購買之項目切換為自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購買時,客戶應依照另外之約定,向該合作夥伴企業支付使用費用。
③ 本公司可能依照使用契約或其他方式,向客戶提供使用費用減額等優惠,屆時該內容並將反映在本公司請求之費用中。
④ 客戶應於本公司請求之費用上加計消費稅或其他法令所規定之稅金後進行支付。支付時所需之轉帳手續費、匯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⑤ 依照使用契約,使用費用自客戶得使用各服務之始日起至契約期間之末日止發生,不論客戶或用戶於該期間內有無實際使用。
⑥ 客戶未於支付期限內支付使用費用或其他債務時,應支付本公司自支付期限翌日起,按年利率14.6%之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遲延利息。
⑦ 客戶於使用第13條規定之Apps所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且產生使用費用時,本公司將於帳單明細中增加Option Plus之項目,並與各服務之使用費用一併請求該服務之使用費用。若客戶於開始使用Apps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時,未指定服務使用對價之支付方式,則需依照本公司之規定指定使用對價之支付方式。此外,依照合作服務之不同,有可能於使用月份的下下個月,而非下個月,請求使用費用。另外,當將第13條規定之Apps所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切換為透過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進行使用時,客戶應依照本公司所定之方式,向該合作夥伴企業支付該服務之使用費用。
⑧ 若客戶透過本公司之合作夥伴企業使用第13條規定之Apps所提供之有償合作服務,客戶應依照本公司所定之方式,向該合作夥伴企業支付該服務之使用費用。
第20條(使用限制等)
① 本公司在客戶或用戶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各服務使用條款之義務之情形,得對客戶進行以下各款之處分,且對客戶、用戶或第三人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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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告處分(含責令改正)
- 暫時停止使用處分
- 註銷註冊處分或解除使用契約(下稱「註銷註冊處分等」)
② 基於前項限制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或解除使用契約之情形,本公司將依第8條所定之方法,事先通知客戶。
③ 當客戶或用戶有違反使用契約、本使用條款、各服務使用條款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行為時,本公司得立即對客戶進行註銷註冊處分等,不適用前2項規定。
④ 本公司基於前項對客戶進行註銷註冊處分等之情形,客戶或用戶之保存資料、使用費用減額、優惠及其他客戶對本公司所有之一切權利將消滅,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1條(契約終止、解除)
① 客戶在解除客戶之服務環境中基於第4條成立之所有各服務之使用契約後,得按本公司所定之方式,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平台使用契約。於此情形,本公司應依法令等規定,毫不遲延地進行處理。
② 在客戶之服務環境中,基於第4條成立之所有各服務之使用契約已經終止,且本公司視客戶對LINE WORKS家族之任何服務均無使用意圖之情形,本公司得自動終止本平台之使用契約。
③ 在使用第13條規定之Apps所提供之付費合作服務之情形,從提出終止各服務或本平台使用契約之申請至終止使用契約間,可能因系統限制而產生一段期間(下稱「終止待機期間」)。在此終止待機期間,使用本平台或各服務將受限制,且不會產生各服務之使用費用。
④ 本公司在終止或解除本平台之使用契約時,除按相關法令本公司有保管義務之資訊及服務營運所必須最小限度之資訊外,將刪除與客戶服務環境相關之所有資料。於必要之情形,在使用契約終止前,客戶應自行採取備份所必要資料等之措施。對於因客戶未進行備份等而致生之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⑤ 在符合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下,本公司得立即解除包括本平台及各服務在內之所有使用契約,無需任何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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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費用之結算日起已經過2個月,客戶仍未付款之情形
- 客戶出現停止支付或不能支付,或開始破產程序、開始民事再生程序、開始公司重整程序、開始特別清算或申請開始類似程序,或有申請之虞之情形
- 客戶為未成年人、成年受監護人、被保佐人或被輔助人之一,且未獲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等時
- 客戶或用戶將本平台等服務用於非法或不當目的,或流通非法資訊等之情形
- 客戶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各服務使用條款,且未在7日內履行本公司就此之改正要求之情形
⑥ 因歸責於客戶之事由導致使用契約被解除之情形,客戶將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債務。
⑦ 對於各服務之免費方案,本公司如依本公司所定之標準及方法,確認所有用戶未使用該服務達365日之情形,將採取結束該服務使用契約之措施。
⑧ 對於基於本條所為行為而對客戶或用戶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2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① 本公司及客戶向對方聲明,在簽署使用契約時,自己(當事者為法人者,包括代表人、董監事或實質經營控制者)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職業股東、社會運動流氓、特殊智能暴力集團等反社會勢力或其他類似者,或與該等勢力有密切關係者(下稱「反社會勢力」),不會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反社會勢力,不會向反社會勢力提供資金或便利,並保證將來也不會該當此類情況。
②在本公司判斷需要調查以確定是否該當前項之情形,客戶應配合調查,並提交經本公司判斷認為必要之資料。
③ 本公司判斷客戶屬於反社會勢力,或違反前2項規定或有違反之虞之情形,得不經任何催告解除使用契約。
④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解除使用契約之情形,對於與此關聯而對客戶致生之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3條(責任限制)
① 本公司不保證本平台等服務符合客戶之特定目的、具備預期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及有用性、客戶使用本平台等服務符合客戶適用之法令或行業團體之內部規則等、或不會發生異常等情事。
②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於本平台等服務之中斷、停止、終止、無法使用或變更、客戶發送至本平台等服務之資訊刪除或消失、客戶之註冊之消除,因使用本平台等服務導致之註冊資料消失或設備故障或損壞、及其他與本平台等服務相關客戶遭受之損害(下稱「用戶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③ 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而使本公司需承擔責任,本公司對於用戶損害之賠償責任,不超過客戶在過去12個月間為各服務向本公司支付之對價金額,且對於附帶損害、間接損害、特別損害、未來損害及所失利益相關之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④ 本公司對於客戶及用戶與其他客戶或用戶或第三人(合稱「第三人」)間因使用本平台等服務而引起或相關之交易、聯絡、紛爭(合稱「紛爭」),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或用戶應以自己之責任及費用解決紛爭。
⑤ 本公司對於客戶在該客戶之用戶間或與其他客戶或屬於該客戶之其他用戶之間使用本平台等服務時發生之客戶註冊資料遺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⑥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客戶或用戶之事由致生本平台等服務之使用障礙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⑦ 若本公司對於紛爭需對第三人賠償或遭受其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客戶或用戶應向本公司賠償該等損害之全額。
⑧ 任一方當事人對於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恐怖主義行為、暴動、勞資糾紛、行政措施、網路障礙等)結果導致之對方損害,均不承擔責任。
⑨ 本公司對於因使用合作服務而引起或相關之交易、聯絡、紛爭及損害等(下稱「合作服務之損害等」),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或用戶應以自己之責任及費用解決該合作服務之損害等。
⑩ 本公司對於客戶透過本平台等服務處理用戶或第三人之個人資訊時,因違反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或其他相關法規而對客戶、用戶或第三人致生之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4條(損害賠償)
除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另有規定外,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客戶之事由致他方或第三方損害,則可歸責之當事人應賠償有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於此情形,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視為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
第25條(權利歸屬)
① 本平台等服務相關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第三方所有。
② 本公司僅賦予客戶,基於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之權利。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中之任何規定,均不表示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者將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予客戶或用戶使用。
第26條(用戶同意)
① 客戶保證,就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及指引等之適用,已獲得用戶同意。
② 管理員及其他法人用戶得存取用戶可得使用之資料。因此,在用戶開始使用本平台等服務之前,應自用戶處取得用戶對管理員及其他法人用戶得存取、監控、使用或公開用戶可得使用之資料之相關同意。
③ 即使與前2項規定相反,若部分或全部用戶未同意,客戶亦不得向本公司就此為主張,且在該用戶提出任何權利侵害或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或主張之情形,客戶承諾將全部自行承擔責任和費用解決,不會對本公司造成任何不便及負擔(包括律師費)。
第27條(禁止轉讓、設定擔保等)
① 客戶不得將其對本公司之任何權利、義務或使用契約上之地位轉讓、出借、出租、設定質權、設定擔保、承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予第三方。
② 如本公司將本平台等服務相關業務轉讓予其他公司,則伴隨該業務轉讓,本公司得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基於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之權利及義務、以及客戶之註冊事項和其他客戶資訊,轉讓予該業務轉讓之受讓人,客戶在本項中預先同意此類轉讓。此外,本項所定之業務轉讓不僅包括一般業務轉讓,亦包括本公司之分割及其他任何業務移轉情形。
第28條(準據法及裁判管轄)
① 本使用條款、各服務使用條款及使用契約之解釋及履行,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② 所有與本使用條款、各服務使用條款及使用契約相關之爭議,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9條(其他)
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之條款如被法院或主管機關等(合稱「法院」)宣告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應自動修正以符合法院宣告之法律要件。惟若無法修正,則應刪除該條款,除非因此將導致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所表達之意圖出現重大偏離,本使用條款及各服務使用條款之其餘規定應仍具有完整效力。
附則
2024年11月21日 自LINE WORKS服務使用條款分離、修訂
2016年1月20日 制定LINE WORKS服務使用條款
臺灣專屬規定
本使用條款所稱之「使用者」係指法人或其他團體之客戶,包括客戶授權之管理員及終端用戶。
第2條第18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1條第7項之免費方案,係指在特定市場且於一定的條件、限制下,免費使用各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功能之使用方案。是否提供免費方案、免費方案之名稱等可能因各服務而異。
第23條第3項之責任限制,以法律許可之範圍為限。